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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慈善总会超11亿元资金回笼:“借款”“增值”疑云待解

2025-08-17 | 公益时报 张明敏

近日,《国务院关于2024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下称《报告》)披露的一组数据,让公益慈善领域陷入震动:全国11个地区的15户融资平台通过发行非标金融产品、借款等方式,向1600多人、45家公益机构和村集体,融资新增隐性债务1.5亿元。其中福建晋江融资平台一家便向当地9家公益机构借款15.02亿元,部分资金流向政府投资项目等形成隐性债务。

  这起巨额体量的资金往来,将慈善组织借款行为的财务迷局与法律风险推至公众视野,尤其晋江市慈善总会向当地城投公司借出的超过10亿元资金,更引发各界对慈善资金安全性担忧。

  然而,事件在2025年7月21日出现新转折——晋江市慈善总会在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慈善中国”上,披露了一条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信息,具体内容为福建省晋江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托管资金回笼,金额为11.262亿元,同时还展示了其中一张业务回单,附言显示,资金性质为资金托管本金。

  资金的回笼是否意味着事件的结束?公众对慈善资金安全的追问,仍在等待一个清晰的答案。

  财务报表“迷局”

  审计报告披露的数字背后,是慈善组织资金与地方融资平台的深度纠缠。

  晋江市慈善总会披露的数据显示,其2002年至2024年6月累计筹款47.54亿元。其2023年度报告中显示,应收款项一项2023年年初余额为1.010.500.000元,期末余额为1.036.200.000元,客户名称为福建省晋江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欠款原因为委托。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欠款并非短期行为,早在2020年的年度报告中,就有晋江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欠款记录,金额在10亿元以上,欠款原因为“借款”。而其最新发布的2024年度工作报告中依然有着11.262亿元欠款,原因却变成了增值。

  那么,这笔资金的性质究竟是什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应收款项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应收未收债权,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凌霄表示,通常来讲,慈善组织的应收款项一般包括通过出售物资、提供服务、授权使用或转让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等交换交易之类的日常业务活动产生的应收款项,此外一些非经营性应收款例如员工因公务预借的差旅费、采购备用金等等应计入其他应收款。

  “而慈善组织对外‘有利息的借款’显然不在上述范围内。这种模糊处理方式使其既不符合捐赠收入的确认条件,也违背了借款的合规披露要求。”张凌霄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慈善组织不得向个人或企业提供与公益活动无关的借款,不得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记者注意到,“慈善中国”平台上的晋江市慈善总会业务范围为,兴办和资助社会慈善公益事业,加强同海内外慈善组织的交往和合作,为慈善活动提供咨询和服务。

  这笔巨额“借款”显然与公益活动的关联性不大。

  “借款”系统性风险

  国家审计署指出的慈善组织借款方的债务风险,正沿着多条链条扩散,一些系统性风险隐现。

  根据青岛财经网2024年7月24日的报道,截至2024年一季度,晋江市城投集团债务规模达593.1亿元,短期偿债压力巨大。其向晋江市慈善总会的10多亿元亿元借款在庞大债务池中仅占1.69%,根据大额债务对付原则,一旦出现兑付危机,慈善会的债权将面临优先受偿权不足的困境。

  目前对于“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认定缺乏细化标准,部分组织利用委托理财、合作开发等名义规避监管。对慈善组织的财务审计多依赖年度报告,难以第一时间发现隐蔽的借款行为。

  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规定,基金会不得向个人、企业直接提供与公益活动无关的借款。基金会进行委托投资,应当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

  国内某大型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负责人欧阳表示,慈善组织实际提供借款却不在财报中直接体现为借款系有意隐匿。无论是直接提供借款还是以投资名义提供借款,显然都是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

  张凌霄认为,“应收款项”若直接披露为“借款”,一经查实,主管部门有权视情况做出警告、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甚至吊销登记证书的行政处罚。

  据了解,民政部曾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对某基金会“存在长期借款、股权投资,导致资金被长期占用,违背基金会的公益宗旨”的行为予以警告处罚,对某基金会“违规借款1亿元给某公司”的行为作出停止活动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借款”变“委托”涉红线

  在慈善组织的操作中,保值增值常被用作一些借款行为的名目。

  晋江市慈善总会借款事件,最初被列为“借款”,后被改为“委托”,试图纳入保值增值范畴。《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的保值增值行为包括“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但应当选择中国境内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的机构。

  记者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许可证系统通过“晋江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晋江城投”等关键词搜索但并无相关信息,说明该机构并无相关金融从业资质。

  张凌霄表示,除晋江城投集团不具备投资资质外,这笔资金从现有信息来看也并不符合《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另外两类保值增值行为,即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以及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因此,该笔资金并不属于慈善组织开展的保值增值行为。

  不断推动完善监管体系

  面对日益严峻的风险态势,多方力量正在推动监管体系完善:目前,审计署已将慈善组织资金使用情况纳入重点审计范围。金融机构对慈善组织的大额转账进行用途核验,发现疑似借款行为及时通报民政部门;推行公益项目资金专户管理,将捐赠资金与投资资金分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民政部也在修订《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2024年,广东省民政厅要求慈善组织每季度披露应收款项的具体构成,对超过一年的应收款项强制说明原因。江苏省则建立慈善组织违规行为“黑名单”,对涉及违规借款的组织,限制其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张凌霄表示,慈善组织的投资属于重大事项,应该制定健全完备的投资管理制度,从制度层面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明确投资原则、决策程序、管理流程、决策机构、负面清单、投资标准、风险管控、退出机制、追责机制等内容。

  需要重视的是,慈善组织应严格履行重大投资的决策程序,重大事项的决策需经三分之二参会理事通过方为有效。同时,监事(会)应加强监管职能,保证在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下进行慈善资产的保值增值,屏蔽潜在风险。

  “最重要的一点是,慈善财产使用要尊重捐赠人意愿,不能变成‘投资公司’。只有做到散财有方,生财有道,才能有源源不断的捐赠收入,才能更大限度地实现公益目的。”张凌霄说。